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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

信息发布者:jlcckchl
2019-05-02 13:56:12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效果,根据《安徽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皖扶办〔2018〕82号)和《定远县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定发〔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及联村光伏扶贫电站(以下简称光伏扶贫电站)。

第三条 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捐建的光伏扶贫电站直接确权给对应的村集体;企业参与投资建设的光伏扶贫电站,由建设双方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产权后,县政府将所持有的产权部分移交给相关村集体。

 

第二章  收益分配和结算

 

第四条 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形成的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用于资产收益扶贫、公益岗位扶贫(道路维护员、水利管护员、乡村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小型公益事业扶贫(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小微奖补扶贫(奖励先进、资助困难等)。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形成的贫困户收入,鼓励支持贫困人口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采取虚拟到户、动态调整的方法,确保贫困户获得光伏扶贫收益。

捐建的光伏扶贫电站的土地租赁金和管理运维费用从光伏收益中支付;由企业参与投资建设的光伏扶贫电站土地租赁金主要从光伏收益结余中支付,管理运维费用由投资企业承担。

第五条 县扶贫办负责全县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入结转工作。县供电公司要建立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核对确认机制,由县供电公司、县扶贫办和投资企业三方共同确认实际上网发电量,并根据确定的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月结转到县扶贫办的专户,光伏发电财政补贴到位后应及时结转到县扶贫办的专户。

捐建的光伏扶贫电站光伏收益,由县扶贫办按确认的已结算实际上网发电收入全额划拨至对应的村集体。

企业参与投资建设的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由投资企业按合同约定实行保底收益。县扶贫办按考核年度将保底收益划拨至贫困村或贫困户。脱贫攻坚期间,光伏发电财政补贴未到位前,县扶贫办可申请县财政资金先期垫付。

投资企业分配收益,由县扶贫办按季度拨付已结算的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部分,光伏发电财政补贴对应部分到位后应及时拨付。县扶贫办应与投资企业依据本实施细则和有关税务规定签订收益分配协议,明确具体事项。

企业参与投资建设的光伏扶贫电站超出保底收益部分,主要用于光伏扶贫电站土地租赁金、人为破坏修复费用、光伏保险等,剩余部分可按照投资比例每年分配结清。支付光伏扶贫电站土地租赁金不足部分由投资企业承担。人为破坏修复费用须在收益分配协议中明确使用操作流程。县扶贫办分配的超出保底收益部分,参照村集体收入的使用范围(资产收益扶贫、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益扶贫、小微奖补扶贫)进行再分配使用。

 

第三章  台账管理和申报流程

 

第六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与监督,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问责。

第七条 光伏扶贫收益的村委会每年要制定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县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公告当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县扶贫办负责的贫困户收益分配,按照“本户申请,村组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定、公告”等程序,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各乡镇申报,确定享受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的贫困户,并通过县财政局打卡发放。

 

第四章  电站管理和光伏保险

 

第八条 县扶贫办应加强对光伏扶贫电站运维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督促运维企业建立完善的光伏扶贫电站智能管理系统,协调解决运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光伏电站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严厉打击人为破坏行为。

第九条 开展光伏扶贫电站资产保险。企业参与建设的光伏电站保险费用由县扶贫办与企业按投资比例共同承担,费用主要从光伏收益结余中支付;企业和单位捐建的光伏电站保险费用从村级光伏收益中支付。

第十条 县扶贫办按年度录入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信息,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县供电公司按年度录入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发电收入以及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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